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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阮氏金桂(NGUYEN THI KIM QUE)之裁定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親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氏金桂(NGUYEN THI KIM QUE)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行使負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阮氏金桂(NGUYEN THI KIM QUE)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黃**(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Q22****558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改由聲請人任之。
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黃郁萍
- 發布日期:111-07-06
- 更新日期:111-07-0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