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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7號鄭智哲即鄭蔡碖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服109訴字第4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5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鄭智哲即鄭蔡碖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鄭蔡犇、張鄭清宿、鄭金治、蔡鄭金鶯、王玉枝、鄭鈺穎、鄭舒閔、鄭栓炫、鄭水氷、鄭俞芳、鄭靜茹、鄭安呈、鄭曉娟、鄭智哲、 鄭硯豪、鄭舒方、鄭舒文、鄭硯章、鄭舒芹、鄭舒蓉、鄭金針、鄭慧文、鄭青霖、鄭金聲、鄭智齡、陳澤文、陳澤輝、徐陳𣍳花、陳𣍳香、陳澤強、陳月嬌、陳蓮珠、王則為、王藝樺、王藝鈞、王素真、王啟模、王素燕、王素惠、王秋月、李俊宏、李韻梅、李鴻名、李子夏應就被繼承人鄭蔡碖所有坐落嘉義縣東石鄉海埔段42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064分之352,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蔡坤宏、蔡淑薇、蔡榮展、曾張秀蘭、曾淑琴、
曾淑敏、曾淑青、曾偉盛、曾淑貞、曾嘉祥、曾淑
萍、曾督凱、曾秋麥、曾華進、曾華地應就被繼承人
曾明所有如前項之土地,應有部分40640分之1584,
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鄭耀忠、鄭耀裕、鄭玉華、鄭秀華應就被繼承人
鄭耀揮所有如第1項之土地,應有部分為28448分之38
4,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鄭耀忠、鄭耀裕、鄭玉華、鄭秀華應就被繼承人
鄭呂過所有如第1項之土地,應有部分28448分之38
4,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第1項所示,面積22,455平方公尺之土地,
分割如附圖所示,代號A部分面積2,103平方公尺,分
歸被告曾祝取得;代號B部分面積1,995平方公尺,分
歸被告王惠嬌取得;代號C部分面積1,745平方公尺,
分歸原告鄭旭峯取得;代號D部分面積2,093平方公尺,
分歸被告鄭慧文取得;代號E部分面積2,093平方公尺,
分歸被告鄭世鑫取得;代號F部分面積1,403平方公尺,
分歸被告鄭金龍取得;代號G部分面積841平方公尺,分
歸曾明之繼承人即被告蔡坤宏、蔡淑薇、蔡榮展、曾張
秀蘭、曾淑琴、曾淑敏、曾淑青、曾偉盛、曾淑貞、曾
嘉祥、曾淑萍、曾督凱、曾秋麥、曾華進、曾華地保持
公同共有取得;代號H部分面積1,262平方公尺,分歸被
告曾嘉發取得;代號I部分面積2,039平方公尺,分歸被
告即鄭呂過如附表所示編號8之繼承人,按應有部分7分
之1之比例保持公同共有、被告即鄭耀揮如附表所示編
號9之繼承人,按應有部分7分之1之比例保持公同共
有、鄭耀忠、鄭耀裕、鄭玉華、鄭耀明之遺產管理人李
瑪莉、鄭秀華,均按7分之1比例保持共有取得;代號J
部分面積2,04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添軒取得;代號K
部分面積1,870平方公尺,分歸鄭蔡碖之繼承人即被告
鄭蔡犇、張鄭清宿、鄭金治、蔡鄭金鶯、王玉枝、鄭鈺
穎、鄭舒閔、鄭栓炫、鄭水氷、鄭俞芳、鄭靜茹、鄭安
呈、鄭曉娟、鄭智哲、鄭硯豪、鄭舒方、鄭舒文、鄭硯
章、鄭舒芹、鄭舒蓉 、鄭金針、鄭慧文、鄭青霖、鄭
金聲、鄭智齡、陳澤文、陳澤輝、徐陳𣍳花、陳𣍳香、
陳澤強、陳月嬌、陳蓮珠、王則為、王藝樺、王藝鈞、
王素真、王啟模、王素燕、王素惠、王秋月、李俊宏、
李韻梅、李鴻名、李子夏保持公同共有取得;代號L部
分面積2,10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本立取得;代號M部
分面積868平方公尺,分歸全體共有人依原應有部分比
例保持共有取得,供通行之用。
訴訟費用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附表:
書記官 蔡沛圻
- 發布日期:111-07-18
- 更新日期:111-07-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