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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簡字第110號吳龍海、黃聰智之履勘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嘉院傑民朴甲111年度朴簡字第1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龍海、黃聰智之履勘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朴簡字第110號變價分割事件。
二、應送達之履勘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整,在嘉義縣東石鄉東石段1466、1779、1780地號土地現場履勘。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10-05
- 更新日期:111-10-0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