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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4351號王瀚毅之扣押存款執行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1司執誠字第443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瀚毅之民國111年11月1日扣押存款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4351號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瀚毅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誠股書記官邱法儒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