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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608號洪麗純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嘉院傑民嘉乙111年度嘉簡字第6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6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洪麗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市西區高鐵大道191號1至2樓房屋騰空並遷讓交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000元,並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2-01-30
- 更新日期:112-01-3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