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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簡字第255號楊子沂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嘉院傑民朴戊111年度朴簡字第2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朴簡字第25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楊子沂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縣太保市頂港子墘40之7號5樓之31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23元。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第1項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4,7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至2項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3項於每月屆期後得假執行。
書 記 官 林金福
股 別:朴戊股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