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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74號LE THI NGOC HA(中文譯名:黎氏玉霞)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揚112毒聲74字第11200061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LE THI NGOC HA(中文譯名:黎氏玉霞)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毒聲字第74號被告LE THI NGOC HA(中文譯名:黎氏玉霞)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