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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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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8號鄭文圳之傳票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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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涵112易108字第11200062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鄭文圳之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108號被告鄭文圳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傳票,為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10時整在本院第14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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