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5號蔡正中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揚111金訴字第3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蔡正中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金訴字第355號被告蔡正中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蔡正中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