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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5號蔡正中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揚111金訴字第3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蔡正中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金訴字第355號被告蔡正中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蔡正中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