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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交簡字第1046號被告LUONG XUAN THANG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忠110嘉交簡1046字第11000136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LUONG XUAN THANG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嘉交簡字第1046號被告LUONG XUAN THANG等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LUONG XUAN THANG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股 別:忠股
書記官 藍盡忠
- 發布日期:110-11-12
- 更新日期:110-11-1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