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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3200號蔡俊民之指界通知、查封登記函各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0司執利字第432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俊民之指界通知、查封登記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32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俊民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利股書記官周瑞楠
- 發布日期:110-11-17
- 更新日期:110-11-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