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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703號胡育誠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嘉院傑民嘉丙110年度嘉簡字第7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703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胡育誠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65,562元,及其中155,191元自94年9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6,000 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0-12-10
- 更新日期:110-12-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