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09司執利字第31822號 主旨: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1822號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因當事人未經合法送達,原定民國110年10月6日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程序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