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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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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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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林萬億  住高雄市燕巢區瓊林里
代 理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設高雄市燕巢區南燕里中民路577號
法定代理人 林進錶  住高雄市燕巢區南燕里中民路577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43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2
張振利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行
111年1月5日
43,490元
NA6906251
受款人:林萬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林萬億  住高雄市燕巢區瓊林里
代 理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設高雄市燕巢區南燕里中民路577號
法定代理人 林進錶  住高雄市燕巢區南燕里中民路577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支票附表編號欄中「002」之記載應更正為「001」。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

      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公示催告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 發布日期:111-08-23
  • 更新日期:111-08-2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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