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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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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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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漢斯國際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學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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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濱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111年6月6日
224,600元
QNO179841
 
 
  • 發布日期:111-09-02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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