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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蔡佳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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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司催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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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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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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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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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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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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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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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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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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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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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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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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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楊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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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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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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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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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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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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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蔡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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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9-26
- 更新日期:111-09-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