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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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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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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振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若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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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寰揚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9月30日
89,279元
5759444
振隆實業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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