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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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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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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立110年度亡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10年度亡字第5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准對失蹤人劉旭純(女,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二二****四二○號,失蹤前住所:嘉義縣民雄鄉興中村八鄰坔墘二號之七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張紜飴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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