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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潮程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北屯區軍榮五街169號 法定代理人 蔡凰田 住臺中市北屯區軍榮五街169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 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支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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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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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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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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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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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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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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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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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揚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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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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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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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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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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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程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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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