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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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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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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潮程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北屯區軍榮五街169號
法定代理人 蔡凰田  住臺中市北屯區軍榮五街169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
    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支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上揚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行
109年10月10日
39,900元
5584558
潮程科技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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