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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長安東路二段225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臺北市長安東路二段225號
代 理 人 王裕信 住嘉義市民族路746號3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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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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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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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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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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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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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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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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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智鑄鐵廠股份有限公司、許箕山、鄭長謀、王永龍、許李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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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合作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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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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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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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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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