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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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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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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陳冠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5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許俊德
京城商業銀行竹崎分行
110年6月30日
69,000元
5399165
陳冠瑋
 
  • 發布日期:110-07-30
  • 更新日期:110-07-3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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