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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嘉院傑非慎110司催第107號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業經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依 據: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10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事件,業經裁定准許,應將裁定公告於本院牌示處。
聲 請 人 吳信科 住嘉義縣民雄鄉文隆村137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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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司催字第000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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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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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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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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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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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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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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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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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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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通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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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商業銀行太保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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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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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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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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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吳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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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院長 胡 文 傑
司法事務官 魯 美 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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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度司催字第107號pdf
- 發布日期:110-12-30
- 更新日期:110-12-3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