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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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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常見家事非訟事件類型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之行使負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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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轄法院:專屬於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2項)。

2.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其中較為常見之類型為子女扶養費之請求,及酌定或改定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而法院命給付扶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又扶養費之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法院命分期給付者,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家事事件法第107條準用第100條)。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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