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家暴事件服務處
一、簡介、服務宗旨、對象及項目 簡介
「家」原是每個人生活中的安全堡壘,但是當家庭成員間發生暴力虐待行為時,「家」的城牆反而成為受虐者向外求助的障礙,及施虐者最佳的掩護。為了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政府在八十七年六月廿四日公佈家庭暴力防治法。本法的實施,不僅提供了政府相關單位積極介入的依據,更建構了整合性服務網路與系統化服務模式及協調聯繫的機制。再者,政府也透過教育、法律與制度的變革,致力倡導兩性平權與建立尊重個人價值的觀念,期待打破國人傳統對性別角色的刻板認知,及「家醜不外揚」、「清官難斷家務事」及「法不入門」等的迷思。
隨著政府與民間團體的倡導及民眾意識的覺醒,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發現,家庭暴力求助案件有攀升的趨勢。惟在實務案例中也發現,家庭暴力當事人在尋求司法協助過程中,常因須面對複雜生疏的法律訴訟問題而躊躇卻步,致生命可能深陷泥沼中。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為落實「為民服務」的理念,與嘉義縣市政府合作;自93年12月20日始,開辦『嘉義縣市政府駐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諮詢及服務窗口,提供家庭暴力事件當事人法律諮詢、資源轉介、相關福利諮詢及法令宣導等服務。嘉義縣市政府並且分別引進民間團體之專業,前者委託嘉義縣婦女新知協進會及後者委託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本項業務,期待藉由與民間專業團體的合作,擴大嘉義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觸角。
我們期待籍由司法體系與社會工作專業的結合,協助家庭暴力事件當事人就近在『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獲得適切服務,降緩在司法訴訟過程中的壓力與障礙,以提高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的效能,為民眾提供更便捷的服務。本服務處之服務內容如下:
服務宗旨
提供法律及社會資源的諮詢服務,做為司法與受害者之間的溝通橋樑。藉由司法與社工專業服務的結合,提供家庭暴力受害者更深入的服務。
服務的對象
服務對象以居住在嘉義地區遭受到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的當事人,以及弱勢婦女(含單親、大陸及外籍配偶)為主。
服務項目
1.諮詢輔導:提供心靈關懷與諮詢輔導,陪伴當事人面對生命的困境,預防暴力再次發生。
2.法律諮詢:提供與家庭暴力事件及兒童少年保護相關的法律諮詢服務。
3.保護令的聲請:協助聲請保護令,並且提供開庭前後之情緒支持與權益告知服務。
4.社會資源轉介:依當事人需要進行轉介服務(例如庇護、諮商輔導、經濟扶助等)。
5.預防宣導: 提供家庭暴力防治和社福相關的資訊。
二、身處暴力風暴中當事人的心聲
當事人的心聲
~ 昨天報紙又登出婦女被先生掐死的消息,我覺得我的先生性情很像報紙上描寫的那位婦女的先生一樣。妳說,我會不會像那個婦女一樣,被我先生殺死?我父母對我說:「妳還是乖乖回去,順著先生的話,他要妳做什麼,妳就做什麼,不要激怒了他!」
~ 從來沒有人告訴我,有這些法律與社會資源可以幫助我,若是我能夠早點知道,我的孩子就不會跟我受那麼多的苦!
~ 以前讀書的時候,我也有一些朋友。但是自從結婚後,朋友相繼失聯;發生了這種事,沒有朋友可以說,在工作中也不方便跟同事談,娘家父母也不明瞭。因為有妳的陪伴,這一路走來,才能較好走。
~ 聲請保護令後,因為有社工員與家暴官的關心與介入,先生的暴力行為真的有明顯的收斂,知道不能打我。我希望先生也能得到幫助,能夠依照規定去上課,想法及行為能夠改善。
~因為有跟這邊接觸,才讓我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知道如何使用法律訴訟程序與社會資源,以後若遇到受暴婦女,我一定可以發揮作用,幫助他們使用。
以上的對話是否耳熟能詳?也許這些聲音皆曾縈繞在我們身邊,大家都聽過家庭暴力,但究竟家庭暴力是什麼呢?遇到暴力發生時,我們又該如何自處?
一、家庭暴力意義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常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頭、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1.言詞虐待: 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2.心理虐待: 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恥、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3.性虐待: 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二、暴力發生時,該怎麼辦?
1.勿再以言語刺激對方火上加油
2.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和腹部
3.大叫救命,使鄰居、親人能及時趕到
4.盡快脫逃到親友、鄰人或庇護中心
5.110報警,使警察阻止施虐者施暴,並護送你到醫院或庇護中心
6.驗傷拿甲種驗傷單,並最後照片存證
7.到警察局備案、作筆錄
8.保留證物,如驗傷單、凶器、遭破壞之衣物
9.在司法人員到達前,必需維持暴力現場原狀以留存更多的證據
10.求助於有關機構:如113、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三、婚後如何避免暴力?
除了警覺導致暴力行為的訊號外(如處在暴力循環中的壓力期,就應及時阻止) ,在發生爭執時,雙方都要將〞彼此尊重〞謹記在心;有暴力傾向的人應設法採取 能讓自己冷靜的步驟;而另一方則應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安全,以下略作說明:
(一)彼此尊重的爭執原則: 意見可以不同,但目標一致-一起生活、一同分享 1.雙方都同意那是爭執的時機,若一方自認壓力太大而難以理性處之,則另 一方不應一味爭執下去
2.針對目前事件而不翻舊帳
3.鎖定一主題而不是丟進各種不相干的問題
4.不攻擊對方弱點
5.絕不放棄溝通,而是設法協調
6.不要一味只想贏
7.尊重對方有哭泣的權利而不因此轉移話題
8.絕不使用暴力
9.請多用肯定的字句
10.〞我很抱歉….〞 〞我很遺憾….〞 〞我很難過….〞 〞我需要你….〞 〞 請幫助我….〞 〞我是錯了….〞 〞謝謝你….〞 〞我愛你….〞 切勿使用的字眼 〞你從不….〞 〞我告訴你就是這樣….〞 〞你總是….〞 〞我不想討論….〞 〞 你什麼時候才學得會….〞 〞我告訴你多少次….〞
(二)抱怨的原則:ABCDE公式 當內心不舒服時,是可透過溝通的方式,表達內心的需要,抒緩自己的情緒, A代表某一令人不悅的行為事實 ,B代表自己的感受 ,C代表自己真正的行為事實,D代表自己需要的行為,E代表自己的珍惜與感謝。例如某一先生常在太太開車時,不斷嘮叨,指揮太太應該如何開車,弄得太太常常氣得不知如何是好,不是生悶氣與先生冷戰,就是鬧得不歡而散,甚至大打出手。其實,這位太太可以嚐試ABCDE法則,A先針對先生不斷嘮叨,指揮太太的事實〞你常常在我開車時,不斷的唸我,指揮我〞;B針對自己的感受,〞其實我只是需要一點尊重,一點讚美而已〞;C自己真正的行為事實,〞其實,平 常我開車從沒出過車禍,甚至很少迷路〞;D自己需要對方所表現的行為,〞你如果可以不在車上,一直唸我,說我的不是〞;E自己珍惜與感謝,〞我會非常感謝你對我的疼惜….〞。ABCDE這項抱原則的關鍵運用,在於說出自己內心的感受,在於對對方真誠的相信與感謝,而不是先批評對方,或與對方冷戰,拒絕與對方溝通,雖然運用起來並不容易,但卻對生活小細節的爭執上,大有助益。不僅可以化解無謂的爭吵,也可抒解自己不滿的情緒,甚至可以導正不恰當的行為,建立積極有效的 行為,何樂而不為呢? (
三)如何使自己冷靜下來
1.立刻告訴你的伴侶,有時候你需要一些時間或而要冷靜以便放鬆下來談事情。 也讓對方知道你何時會回來決定一個比較有利的溝通時機。而對方也 可能正有此相同的需求。
2.只要一感覺到自己的身體或情緒已經逐漸緊繃,則趕快離開現場或當事人 ,以便有時間冷靜下來。
3.不要發誓或提高音調說話,或揚言要採取某種恐嚇行為。
4.走到別的地方放鬆下來並想想你自己的優點。提醒你自己這項溝通的目標。 也許走路、跑步或深呼吸都能幫你減低心中壓力。千萬不要開車、喝酒或吸毒。
5.當你冷靜下來並再次面對當事人時,雙方一起決定一個較好溝通的時間, 有雙方信任的第三人在場或許可以幫忙。
(四)如何確保你的安全
1.注意任何可能引起施虐者暴行的警訊。
2.避免在浴室或廚房發生爭執,因危險度高。有較大空間且沒有危險物品的 地方較安全,如客廳。
3.移走家中危險的武器。
4.不論任何一方都應在爭執發生初期,離開對方以求冷靜。
5.平時應記住友人、相關政府和民間機構或庇護中心的電話,以便緊急時求助。
6.多打幾把車鑰匙藏在施虐者找不到的地方。
7.將幾件換洗服放在朋友處以便迅速脫身。
8.為了小孩的安全,當爭執發生時,應讓小孩回到房間,而不是用雙手保護 孩子,因孩子仍可能被波及。
(五)身處家庭暴力危險中的妳可以為自己做的事
‧安全第一:平日即做好安全計畫的準備(請參考前述第四項資料),當加害人顯現暴力徵兆之際,立即離開現場;全身而退最重要。
‧報警求助:若暴力發生,打110報警,請警察協助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或調查紀錄表。
‧到醫院就醫驗傷及拍照存證(嘉義市三家責任醫院:榮民醫院、聖馬爾定醫院、嘉基醫院、署立嘉義醫院)。
‧若因遭逢家暴,造成無處可去,可直撥電話113(24小時專線),請求緊急庇護。
‧蒐証:在安全的前提下,採用拍照、錄音、文字自述等方式紀錄暴力事實及造成的身心傷害。
‧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確保自身安全。
‧尋求法律資源協助,確保自己應有的法律權益。
‧諮詢輔導:若情緒低落至極,可向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尋求諮商服務資源,或直撥1995(24小時專線)求助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保護令種類):
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其中暫時保護令依照緊急程度分為緊急暫時保護令及一般暫時保護令。 以下針對三種保護令列表比較。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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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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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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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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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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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 |
聲請時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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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時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真提出申請 | 在法院上班時間,以書面文件提出申請 | 在法院上班時間,以書面文件提出申請 |
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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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 | 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 | 有效期間為一年以內,由法院酌定,期滿後,可延長一次 |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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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 | 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 | 保護令時期屆滿或屆滿前法院裁判該保護令失效。 |
二、保護令的對象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同居者即為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即屬此類)
3.現有或曾為直系親屬或直系姻親。
4.現有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三、保護令款項
1.限制令:禁止加害人再度施暴。
2.禁止接觸令:禁止加害人打電話、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
3.遷出令:命令加害人搬出住所。
4.遠離令:命令加害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
5.暫時使用權:命令加害人交出生活、工作及教育上的必須用品。
6.暫時監護令:暫時指定子女監護權。
7.暫時探視令:規定加害人探視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
8.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房屋租金、子女扶養費、醫療費、輔導費、律師費等費用。
9.防治令:命令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10.其他保護令:其他必要措施。
四、保護令之有效期限
1.通常保護令:一年以內,自核發時起一年內有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2.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並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與我們連絡:
嘉義縣市政府駐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嘉義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內直走到底)
專線:05-2779493、05-2786539、05-2783671 分機6145或6148,傳真:05-2779493
e-mail:chiayi@goodshepherd.org.tw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