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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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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業務房屋借用契約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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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借用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借用人期滿交還房屋,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一、
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
 
二、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一)
填明貸與人、借用人雙方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請按身分證上之資料填寫)。
(二)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借用契約,請求公證」。
(三)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寫明「借用人於約定借用期間屆滿不交還借用房屋者,應逕受強制執行」。
(四)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及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三、
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貸與人並應攜帶房屋所有權狀正影本(或建物謄本)及載有房屋課稅現值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正影本。借用人如係公司法人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或抄錄本),負責人身分證及公司大小章。
 
四、
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授權他人代理,但要提出載明授權事項之授權書及印鑑證明書正本交本院存卷。
 
五、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另須二位見證人(攜帶國民身份證、印章)到場
 
六、
所需借用契約,請求人如有自備請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
 
七、
應繳公證費係以房屋課稅現值再按公證法第五章相關規定(詳如附件)計算之。
 
八、
未備事項依最新相關法令辦理。
 
 
附件:
標 的 金 額 貨 價 額
收      費
20萬以下(含價額不能算定及非財產關係之公證) 1000元
逾20萬元至50萬元 2000元
逾50萬元至100萬元 3000元
逾100萬元至200萬元 4000元
逾200萬元至500萬元 5000元
逾500萬元至1000萬元 6000元
逾1000萬元至2000萬元 8000元
逾2000萬元至3000萬元 10000元
逾3000萬元至4000萬元 12000元
逾4000萬元至5000萬元 14000元
逾5000萬元至6000萬元 15000元
逾6000萬元至7000萬元 16000元
逾7000萬元至8000萬元 17000元
逾8000萬元至9000萬元 18000元
逾9000萬元至10000萬元 19000元
逾1億元以上

每超過1000萬元加收1000元,未 達1000萬元者,以1000萬元計

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上表加收二分之一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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