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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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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如何辦理清償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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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提存的原因:

1.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民法第326條)。

2.    民法關於質權、留置權之提存事件(民法第905條、第907條、第892條第2項、第933條)。

3.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之金錢給付,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或所在地不明。

4.    其他法律規定者。例如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更生、清算事件分配金額及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發給補償金之提存。

貳、管轄法院:

1.    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4條)。

2.    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民法第314條)
(1) 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2) 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3.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4.    數人共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得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5.    強制執行法關於第三人於扣押命令後,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2第1項)。

6.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所第4條)。

參、提存程序:

1.    提存人應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提存書1式2份、提存通知書1式2份(如受取權人為2人以上者,每增加1人則多1份)或於本院提存業務頁面或司法院網站熱門連結項下點選書狀範例下載(使用者請先自行取得合法軟體版權,均不得以影印本代之)。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後持向提存所初核,如提存書之提存人無法全部填寫,可自行加註附表,但應加蓋騎縫章。

2.         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身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
(2)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載明統一編號。
(3)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4)提存之原因事實。
(5)清償提存者,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
(6)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附有一定要件者,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
(7)提存所之名稱。
(8)聲請提存之日期。
(9)提存有委託代理人者,應記載代理人、受取權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3.         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檢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
提存人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委任狀亦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網下載)。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1)委任狀應加蓋與提存書所用之同一式印章
(2)提存人如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代辦提存。
(3)提存人現居住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受任人則應携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1份)、印章。

4.    清償提存費:

(1)清償提存費徵收標準。

提存金額或價額(新台幣)

應徵收提存費

10,000元以下

100

10,001元以上~100,000元

500

100,001元以上

1,000

 

 

(2)前項提存費及依民法第333條規定拍賣、出賣之費用,提存人得於提存金額中扣除之。但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計算書。

5. 提存所就提存人填妥之提存書、提存通知書,認為合於提存程序,並經受理分案後,提存人得逕向本院收費窗口及代辦國庫之臺灣銀行窗口繳納提存物及提存費。於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收據、提存費繳款書收據後,連同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再持送提存所覆核、蓋提存所公印。

附錄 -本院提存書狀範例

清償提存類

編號

書狀類別

編號

書狀類別

1

提存書(一般)

13

提存書(都市更新有參與分配)

2

提存通知書(一般)

14

提存通知書(都市更新有參與分配)

3

提存書(土地法34-1)

15

提存書(都市更新不參與分配)

4

提存通知書(土地法34-1)

16

提存通知書(都市更新不參與分配)

5

提存書(鄰損事件)

17

提存書(都市更新有限制登記)

6

提存通知書(鄰損事件)

18

提存通知書(都市更新有限制登記)

7

提存書(租金事件)

19

民事查報新址併聲請公示送達狀

8

提存通知書(租金事件)

20

民事聲明異議狀(清償提存)

9

提存書(扣押款)

21

繼承系統表

10

提存通知書(扣押款)

22

委任代理人(附委任狀)

11

提存書(管理費)

23

民事陳報補正狀

12

提存通知書(管理費)

 

 

 

肆、聲請清償提存流程圖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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