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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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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如何領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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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領取的原因:

一、依提存通知書。

二、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貳、管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參、領取程序:

一、填寫聲請書

聲請人應先填具領取提存物聲請書1式2份(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或連結司法院網站下載(使用者請先自行取得合法軟體版權);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本院售狀處購買制式之委任狀(或上網下載),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蓋用提存人印章。如委任他人辦理時,並應提出雙證件(並符合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定)。

二、應檢附之文件:

1. 繳交提存通知書。 如提存通知書遺失者,應依照法令規定聲請遺失公告,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命登載於新聞紙1天至3天,並將新聞紙送交提存所處理,公告期間為20日。

2. 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及印章,必要時法院提存所亦得依職權命提出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3. 如委任他人領取者,應附委任狀,並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並提出委任人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或加附戶籍謄本,及本人與受任人之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三、其他特別文件:

1. 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如提存人之受領證明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如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證明其要件已具備。

2. 質權人依民法第892條第2項、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準用第892條第2項規定聲請提存,出質人或留置物所有人領取提存款時應提出已清償所擔保債權或質權人、留置權人同意領取之證明文件,始得領取。

3. 第三債務人依民法第905條第1項、第907條規定聲請提存,出質人應提出已清償所擔保之債權或質權人同意領取之文件,始得領取。質權人需提出出質人同意領取之證明文件及提存通知書聲請領取提存物,或提出准許質權人領取提存款之法院確定裁判或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之文書,始得領取。

4. 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5. 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三萬元以下者,代理人如證明為受取權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姐妹時,毋庸提出前開證明文件(不必提出本人之印鑑證明、委任狀無須公證或認證)。

6. 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請求領取者,應提出受取權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即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如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則應另行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7. 如提存物受取權人係在提存前死亡,提存人之提存為不合法,繼承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提存人來院辦理取回提存物,再逕向提存人領取。

8. 受取權人現僑居國外而請求領取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其護照或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載明授權領取提存物要旨之授權書。

9. 受取權人現居住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印章。

10. 公司行號、寺廟、祭祀公業或其他團體領取者,應提出主管機關發給之資格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代替。其有變更者亦同。法人經解散、撤銷登記者,應附具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申報資料。必要時法院提存所亦得依職權調查之。

11. 依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收取執行命令請求領取者,除免提出原提存通知書外,應提出扣押執行命令及收取執行命令(均應為正本),並填具領取提存物聲請書1式2份,依上開領取提存物之程序辦理;其委任他人辦理者,亦同。

12. 若提存附有對待給付條件者,提存物受取權人得偕同提存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原提存印章,親自到提存所製作同意刪除對待給付有關事項之筆錄。

肆、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債權人(受取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自提存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伍、異議及抗告:

1.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2. 對於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但不得再抗告。

 附錄 :本院提存書狀範例

領取清償提存類

編號

書狀類別

編號

書狀類別

1

領取提存物聲請書

5

委任代理人(附委任狀)

2

提存人同意書

6

民事陳報補正狀

3

民事聲請狀(請民事執行處同意領取)

7

繼承系統表

4

聲請公告提存書(提存通知書)狀

8

聲請發給現金狀

 

陸、領取提存物流程圖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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