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聲請民事執行須知
2.要檢附執行名義的文件正本。
3.繳納執行費:執行費是債權額的千分之八,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
幣五千元者免繳執行費。 繳納處所在法院收費處 ,並取得繳款收據。 ◎訴
訟須知→ 裁判費 。
4.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文件、執行費收據,一併送本院
收發室(嘉義市林森東路 282號)即可。
5.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來 。
以後還要導引執行人員到現場查封。
6.查封以後,民事執行處會委託相關機關鑑價,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 。
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可優先受償。 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項鑑價可
以表示意見,但僅供司法事務官或法官參考,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
7.拍賣日期會事先公告於法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也會公告於本院外部網站。
刊登報紙必須債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可優先受
償。 債權人最好刊登於銷路廣大的日報上,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8.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應向台灣各地金融機構購買本票、支票
或匯票,連同標單投入票匭,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必須在7日內繳足
價金,否則拍賣無效, 將來再行拍賣時,如低於元拍定價格,還要賠償差
額且得將保證金逕為抵充。
9.拍定後如果有優先購買權人,則暫緩繳尾款,要先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願
意以此價款購買, 如果願意,就必須先由優先權人購買,拍定人就不能承
購而應領回保證金。 優先購買權人如果不願意承購,才由得標人承購。
四 、 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1.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債權人
的財產權為目的。 因此執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力。切勿以
為法院應該包辦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2.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租,出
租情況, 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地址,如無法送達 ,還要提出
債務人戶籍謄本。
3.外出執行時,法院執行人員一律乘坐法院的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雇 車輛
或負擔交通費。
4.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祇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就可終
結強制執行程序。 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 必須與原
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 否則應檢附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前來民事執行處聲
請撤回,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5.不動產的拍賣,當天所要拍賣的案件同時投標,且集中投入標匭。
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標,標價若干。 又當場開標,馬上決定各筆得標
人,並當場投影於電視螢幕,以昭公信。 任何人都無法圍標、壟斷或勾結。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