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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一、聲請書:
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逐欄詳細填寫(各欄填寫說明詳附註)。登記之法人名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標明為財團法人,由聲請人「全體」董、監事具名、蓋印鑑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圖記(所蓋印章應予所提印鑑卡相同)。
二、附送之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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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⑴即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及許可董事或董事會備案之文書。 ⑵私立學校財團法人應於第一屆董事長產生後30日內,由董事長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核轉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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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及組織章程原本。 ⑴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 ⑵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財團法人法及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之規定。 ⑶應載明法人目的(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所捐財產(須已確定,且不可變更)及訂立之日期。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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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人會議紀錄正本。(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未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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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董、監事會議紀錄正本。(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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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董、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姓名、學經歷、現任職務及戶籍地址)。【註:若董監事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之公務員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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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用印鑑章)。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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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圖記(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及董、監事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法人圖記及董監事印鑑章應與聲請書等文件所蓋印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一印鑑章為準】。。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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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圖記啟用備查函、印模正本或主管機關驗印之印鑑(印模)函正本,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同。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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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冊正本及其證明文件或承諾書。(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所有權人名義為「法人籌備處」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並附印鑑證明),如係動產者併附存款人為「法人籌備處」之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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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人名冊正本。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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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依董監事名冊順序排列)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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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1)法人所有權狀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2)租用或借用證明文件。(3)出租人或出借人所有證明文件(如: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稅籍資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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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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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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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至第10.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若以上文件為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三、送件流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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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聲請書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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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設立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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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書記官)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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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登記處主任)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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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公告(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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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法人登記證書(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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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設立登記 |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1-01-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