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財團法人設立分事務所登記
一、聲請書: 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附送之文件:
1.
|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事務所之公函影本(非全國性者,應提出主、分事務所主管機關分別核准之公函影本)。 |
2.
|
主事務所法院出具之法人登記簿謄本。 |
3.
|
主事務所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
4.
|
分事務所負責人資格之證明文件。(依章程規定負責人產生應備之證明文件,例如會議紀錄等)。 |
5.
|
分事務所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卡正本二份。(如均與主事務所同者,則毋庸附具)。 |
6.
|
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
7.
|
議決設立分事務所之會議紀錄影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8.
|
董、監事名冊影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
9.
|
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
10.
|
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11.
|
法人圖記及董、監事印鑑卡二份。 |
12.
|
分事務所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
13.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加蓋法人圖記、董事長印鑑章及代理人印章)。 |
14.
|
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
15.
|
第6.至10.項文件應提出已送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若以上文件為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三、送件流程
1.
|
填寫聲請書 |
2.
|
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設立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3.
|
審查(書記官) |
4.
|
審核(登記處主任) |
5.
|
交付公告(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
6.
|
交付法人登記證書(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
7.
|
完成設立分事務所登記 |
檔案下載
- 1法人登記聲請書doc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8-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