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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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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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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代表法人之董事及董監事姓名住所欄位,填載當屆現任董監事資料。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⑴第0屆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董、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⑵代表法人之董事:000。

⑶董、監事印鑑。

3.由聲請人當屆現任董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附送之文件: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3.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監事會議紀錄正本。 (改選董、監事、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4.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監事名冊一份 (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姓名、學經歷、現任職務及戶籍地址)。【註:若董監事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之公務員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5.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 (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用印鑑章)。
6.
新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 (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7.
新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連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8.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9.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10.
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11 第3.至5.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若以上文件為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三、送件流程

1.
填寫聲請書
2.
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3.
審查(書記官)
4.
審核(登記處主任)
5.
交付公告(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6.
交付法人登記證書(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7.
完成設立登記

檔案下載

  • 1法人登記聲請書doc
  • 2董(理)監事名冊doc
  • 3願任董(理)監事同意書doc
  • 4法人及董(理)監事印鑑卡doc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8-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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