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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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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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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財產總額欄位填載新財產總額。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註:捐助人姓名及捐助財產數額不可變更。)
3..聲請人由董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財產總額減少時,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具名+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

 二、附送之文件: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 (會議紀錄討論事項載明決議變更財產總額為新臺幣OOO元整。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4.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

⑴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

⑵處分行為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如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

⑶私立學校財團法人應併附年度結算經主管機關核備公文影本,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經主管機關核轉,始得辦理財產變更登記。

5.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
7.
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8. 第2.至第4.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若以上文件為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三、送件流程

1.
填寫聲請書
2.
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3.
審查 (書記官)
4.
審核 (登記處主任)
5.
交付公告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6.
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7.
完成設立登記

檔案下載

  • 1法人登記聲請書doc
  • 6財(社)團法人財產清冊(變更登記用)doc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8-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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