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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一、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財產總額欄位填載新財產總額。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註:捐助人姓名及捐助財產數額不可變更。)
3..聲請人由董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財產總額減少時,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具名+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
二、附送之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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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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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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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 (會議紀錄討論事項載明決議變更財產總額為新臺幣OOO元整。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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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 ⑴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 ⑵處分行為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如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 ⑶私立學校財團法人應併附年度結算經主管機關核備公文影本,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經主管機關核轉,始得辦理財產變更登記。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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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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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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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
8. | 第2.至第4.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若以上文件為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三、送件流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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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聲請書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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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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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書記官)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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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登記處主任)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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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公告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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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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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設立登記 |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8-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