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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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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章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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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⑴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條於O年O月O日經第O屆第O次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OOO以O年O月O日O字第OOO號函,准予備查。

⑵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貴院00年度司法字第000號民事確定裁定准予補充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請參閱相關法條)

3.聲請人應由現任半數以上之董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附送之文件: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
原捐助章程影本一份,變更後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章程(應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一份。
3.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

⑴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之內容。

⑵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檢送主管機關核備之函文各1份。

(捐助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情形,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確定後,再檢同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報請主管期間核備後,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5.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
7.
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8. 第2.至第4.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若以上文件為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三、送件流程

1.
填寫聲請書
2.
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3.
審查 (書記官)
4.
審核 (登記處主任)
5.
交付公告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6.
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7.
完成設立登記

檔案下載

  • 1法人登記聲請書doc
  • 3民事聲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doc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8-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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