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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章程變更登記
一、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⑴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條於O年O月O日經第O屆第O次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OOO以O年O月O日O字第OOO號函,准予備查。
⑵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貴院00年度司法字第000號民事確定裁定准予補充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請參閱相關法條)
3.聲請人應由現任半數以上之董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附送之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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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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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捐助章程影本一份,變更後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章程(應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一份。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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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 ⑴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之內容。 ⑵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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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檢送主管機關核備之函文各1份。 (捐助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情形,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確定後,再檢同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報請主管期間核備後,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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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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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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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
8. | 第2.至第4.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若以上文件為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三、送件流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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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聲請書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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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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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書記官)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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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登記處主任)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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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公告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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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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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設立登記 |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8-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