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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一、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詳細填載聲請人姓名、住所、送達代收人、送達地址及聯絡電話。
2.聲請書應載明:
⑴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
⑵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
3.聲請人由現任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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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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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⑴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記錄正本:會議記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記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⑵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謄本。 ⑶清算人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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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向登記處聲請解散及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陳報清算人就任,以取得此文件。)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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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並蓋印鑑章。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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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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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製表人應用印。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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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經董監事及清算人簽章或經會議承認。 |
8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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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
10 | 若以上文件為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三、送件流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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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聲請書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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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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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書記官)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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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登記處主任)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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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準予備查函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准予備查函)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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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變更登記 |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8-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