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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解散登記
一、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詳細填載聲請人姓名、住所、送達代收人、送達地址及聯絡電話。
2.聲請書應載明:
⑴解散之原因。
⑵可決之程序與日期。
⑶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3.由清算人具名聲請,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附送之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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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解散、財產歸屬、清算人任免之公函影本。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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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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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其態樣如下: ⑴主管機關依民法第65條規定解散財團法人之證明文件。 ⑵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之文件。 ⑶法院依民法第36條規定宣告解散之文件。 ⑷法人經法院撤銷或註銷設立登記。 ⑸財團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之有關文件。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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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⑴選任清算人之會議記錄正本:會議記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記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⑵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謄本。 ⑶清算人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
5. |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向登記處聲請解散及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陳報清算人就任,以取得此文件。) |
6. |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並蓋印鑑章。 |
7. |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
8. |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製表人應用印。 |
9. | 前項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經承認之證明文件:經董監事及清算人簽章或經會議承認。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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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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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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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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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至第4.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若以上文件為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三、送件流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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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聲請書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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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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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書記官)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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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登記處主任)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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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公告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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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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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解散登記 |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8-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