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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補發法人登記證書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依式逐欄填寫,由董事長具名、蓋用董事長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200元(送件時至9號櫃台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指定受款人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應備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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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釋明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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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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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地址、聯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 |
四、送件流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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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聲請書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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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補發法人登記證書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2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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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書記官)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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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登記處主任)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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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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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8-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