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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聲請印鑑證明
一、聲請方法: 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並說明聲請之用途、份數。聲請之聲請人應由董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附送之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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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印鑑證明書。 ⑴請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印鑑證明書,依聲請份數再加附一份,以供附卷備查(該份不收費)。 ⑵聲請狀及法人印鑑證明書蓋用之法人圖記及董事長印鑑章,應與留存於本院登記處者相符。 ⑶法人印鑑證明書之法人印鑑登記日期及代表人印鑑登記日期若不確定請空白不要填寫。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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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印鑑證明書用途之釋明文件。 ⑴依聲請用途提出相關文件。 ⑵董監事會議記錄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法人因處分財產、設定或塗銷抵押權而聲請法人印鑑證明書者,除應經會員大會會議決議通過,並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會議記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記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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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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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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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每份新台幣二百元整。 |
6. | 若以上文件為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三、送件流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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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印鑑證明書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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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聲請印鑑證明 (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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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書記官)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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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登記處主任)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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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印鑑證明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印鑑證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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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8-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