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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一、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逐欄詳細填寫(各欄填寫說明詳附註),由聲請人「全體」理、監事具名、蓋印鑑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圖記(所蓋印章應予所提印鑑卡相同)。
2.法院辦理之社團法人登記,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
二、附送之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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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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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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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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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備案及用印之章程正本一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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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紀錄正本(須經主管機關核備及用印)。【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主席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如會員大會手冊),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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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會議紀錄(互選產生常務理事、理事長、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主席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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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若於會員大會後同日召開理監事會議,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0條規定,請提出:會員大會開會通知書表明當日同時召開理、監事會議;或當屆當選之全體理監事同意同日召開理監事會議之證明文件。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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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姓名、學經歷、現任職務及戶籍地址)。【註:若理監事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之公務員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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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願任同意書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用印鑑章)。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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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圖記(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及理、監事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法人圖記及理監事印鑑章應與聲請書等文件所蓋印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一印鑑章為準】。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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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依理監事名冊順序排列) |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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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冊及其財產證明文件。⑴.財產清冊需蓋有製表人、理事長、監事印章。⑵.財產證明以法人名義開戶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內外頁影本。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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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會員名冊。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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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1)法人所有權狀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2)租用或借用證明文件。(3)出租人或出借人所有證明文件(如: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稅籍資料)。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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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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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1-12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以上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併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16. | 聲請費新台幣一仟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三、送件流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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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聲請書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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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設立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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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書記官)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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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登記處主任)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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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公告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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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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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設立登記 |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1-01-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