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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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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名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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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名稱欄位記載「新法人名稱」。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 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0。
  • 法人圖記變更。
  • 變更章程名稱及第1條條文。

2.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附送之文件: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
更名後法人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一份。(得提出經主管機關驗印之圖記印模單(正本)代替。)
3.
經主管機關核備驗印之新章程正本(須載明訂立日期、歷次修訂日期)及原章程影本各一份,及變更章程前後之新舊條文對照表。
4.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變更章程名稱、法人名稱、法人圖記;會議記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註:修改章程須經全體會員人數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民法第53條)

5.
更名後法人圖記印鑑式正本二份。
6.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7.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8.
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9.
第2.至4.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以上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三、送件流程

1.
填寫聲請書
2.
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3.
審查 (書記官)
4.
審核 (登記處主任)
5.
交付公告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6.
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7.
完成變更登記

檔案下載

  • 1法人登記聲請書doc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8-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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