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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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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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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主事務所欄位填載新主事務所門牌號碼。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嘉義縣(市)0000000000變更為嘉義縣(市)0000000000。

3.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附送之文件: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
章程正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如章程有明確記載主事務所地址者,應提出新章程,併檢送變更章程所應備文件,參社團法人章程變更登記)
3.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主事務所變更為OOO;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新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
 
(1)法人所有權狀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2)租用或借用證明文件。
 
(3)出租人或出借人所有權證明文件。
5.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
7.
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8.
第2.至3.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以上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三、送件流程

1.
填寫聲請書
2.
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3.
審查 (書記官)
4.
審核 (登記處主任)
5.
交付公告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6.
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7.
完成變更登記

檔案下載

  • 1法人登記聲請書doc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8-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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