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社團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
一、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主事務所欄位填載新主事務所門牌號碼。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嘉義縣(市)0000000000變更為嘉義縣(市)0000000000。
3.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附送之文件:
1.
|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
2.
|
章程正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如章程有明確記載主事務所地址者,應提出新章程,併檢送變更章程所應備文件,參社團法人章程變更登記) |
3.
|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主事務所變更為OOO;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4.
|
新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 |
|
(1)法人所有權狀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
|
(2)租用或借用證明文件。 |
|
(3)出租人或出借人所有權證明文件。 |
5.
|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
6.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 |
7.
|
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
8.
|
第2.至3.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以上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三、送件流程
1.
|
填寫聲請書 |
2.
|
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3.
|
審查 (書記官) |
4.
|
審核 (登記處主任) |
5.
|
交付公告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
6.
|
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
7.
|
完成變更登記 |
檔案下載
- 1法人登記聲請書doc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8-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