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社團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
一、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代表法人之理事及理監事姓名住所欄位,填載當屆現任理監事資料。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⑴第0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⑵代表法人之理事:000 。
⑶理、監事印鑑。
3.聲請人由當屆現任理監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附送之文件:
1.
|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
2.
|
章程正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
3.
|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理監事會議紀錄正本、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註:若於會員大會後同日召開理監事會議,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0條規定,請提出:會員大會開會通知書表明當日同時召開理、監事會議;或當屆當選之全體理監事同意同日召開理監事會議之證明文件。 | |
4.
|
理、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姓名、學經歷、現任職務及戶籍地址)。【註:若理監事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之公務員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5.
|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用印鑑章) |
6.
|
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
7.
|
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
8.
|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
9.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
10.
|
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
11.
|
第2.至5.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以上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併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三、送件流程
1.
|
填寫聲請書 |
2.
|
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3.
|
審查 (書記官) |
4.
|
審核 (登記處主任) |
5.
|
交付公告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
6.
|
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
7.
|
完成變更登記 |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11-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