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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一、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財產總額欄位填載新財產總額。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00000元整。
3.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附送之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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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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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正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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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會議紀錄討論事項載明決議變更財產總額為新臺幣OOO元整。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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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⑴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⑵社團法人因處分財產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處分行為如依法令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須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始准辦理變更登記。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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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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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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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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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至第4.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若以上文件為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三、送件流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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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聲請書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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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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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書記官)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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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登記處主任)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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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公告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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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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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變更登記 |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8-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