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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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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解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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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詳細填載聲請人姓名、住所、送達代收人、送達地址及聯絡電話。

2.聲請書應載明:
⑴解散之原因。

⑵可決之程序與日期。

⑶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3.由清算人具名聲請,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附送之文件:

1.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財產歸屬、清算人任免之公函影本。
2.
章程正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⑴決議解散之會員大會紀錄正本: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會議紀錄內容應載明決議解散,並依章程規定,決議法人剩餘財產歸屬。會議記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記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⑵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之文件。

⑶法院依民法第36、58條規定宣告解散之文件。

⑷法人經法院撤銷或註銷設立登記。

4.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⑴選任清算人之會議記錄正本:會議記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記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⑵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謄本。

⑶清算人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5.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向登記處聲請解散及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陳報清算人就任,以取得此文件。)

6.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並蓋印鑑章。
7.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8.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製表人應用印。
9. 前項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經承認之證明文件:經理、監事及清算人簽章或經會議承認。
10.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1.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12.
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8.
第2.至第4.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若以上文件為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三、送件流程

1.
填寫聲請書
2.
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3.
審查 (書記官)
4.
審核 (登記處主任)
5.
交付公告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6.
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7.
完成解散登記

 

 

檔案下載

  • 16民事陳報清算人就任狀doc
  • 9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doc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8-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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