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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清算終結登記
一、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詳細填載聲請人姓名、住所、送達代收人、送達地址及聯絡電話。
2.聲請書應載明:
⑴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即:①了結現務;②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含繳納稅捐);③依章程規定,移交剩餘財產於應得者。
⑵清算終結之日期。
3.聲請人由現任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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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正本。(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
2. |
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函。 (向登記處聲請清算終結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陳報清算完結,以取得此文件) |
3. | 財產歸屬證明文件: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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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財產歸零,製表人應用印,並經理監事及清算人簽章。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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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製表人用印完備,並經董監事承認清算終結之備查會議紀錄正本,會議記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記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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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稅捐機關函覆無欠稅及罰鍰公文影本。 |
7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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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
9. | 若以上文件為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法人圖記,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三、送件流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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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聲請書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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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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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書記官)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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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登記處主任)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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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準予備查函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准予備查函)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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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變更登記 |
- 發布日期:110-08-17
- 更新日期:110-08-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