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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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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向指認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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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緣起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又依據證人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於依法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於偵查或審理中為訊問時,應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

為避免性侵害犯罪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並加強對秘密證人之保護,本院依前揭規定規劃設置雙向電視系統,以較溫暖、具親和感之談話(指認)室方式設計,使被害人得以在緩和的氣氛中陳述被害經過,協助法官調查性侵害犯罪。證人於談話中進行指認,與被告及被告律師隔離,相關保護措施更為強化,促使秘密證人勇於作證及指認。

(二)設施現況 本院特將一樓之刑事第五法庭、二樓之刑事第十四、十五、十九法庭、二樓之少年第十七法庭設計為指認法庭(被告或少年出庭之法庭),另為顧及被害人及秘密證人之安全性及隱密性,於本院上開法庭設置性侵害被害人及秘密證人指認及作證使用之談話室,談話室內裝設彩色液晶螢幕及高解析彩色攝影機、高靈敏度麥克風,另於上開所述之法庭裝設彩色液晶螢幕、攝影機、迴轉及鏡頭控制器、自動選台器、子母分割畫面處理機、隱藏式高靈敏度麥克風等。法官可於上開所述之法庭適當操作上開機器,經由電腦畫面進行調查,被害人(及證人)則在指認室經由雙向指認系統接受訊問及對質,毋須直接面對被告。此項設施之主要功能及特色如下: ‧談話室之裝潢及佈置,係採溫馨色系,以舒適為主,可緩和被害人之情緒。 ‧談話室及各該設有指認系統之法庭法檯後側之攝影機係架設於萬向旋轉台上,且配有十倍自動聚焦變焦鏡頭,可自由調整畫面位置(如鏡頭對準談話室之被害人、陪同人員或法庭上之被告、辯護人等)、遠近(如被告臉部特寫)及焦距。 ‧設有指認室法庭之自動選台器可供選擇運作面對法檯後側之攝影機,使鏡頭對準法檯(即法官)或法檯前方(即被告、辯護人等)。法官於訊問被害人時,可切換為法官及被害人之影像,使法官與被害人之互動有如現場訊問。 ‧各該設有指認系統法庭之子母分割畫面處理機可供選擇子、母畫面(如以談話室為主、各該法庭為輔),供法官作為觀察被告或被害人神情之參考。 ‧被害人及證人的聲音均經由變聲系統處理,在法庭中被告或其他在場之人聽到的是經過變聲處理的聲音,但錄下的聲音仍是原音。當被害人或證人指認被告時,法官可在影像顯示設備即時清楚的看見被害人或證人的表情,法官亦可戴上耳機聽到被害人或證人的原音,有助於法官的觀察判斷。 (三)實際運作 被害人在指認室接受訊問或經由雙向指認系統對質時,係由女法警或其他得陪同之人員(社工人員或其法定代理人)始終在場陪同。

法官在各該設有指認室之法庭進行調查時,可視需要操作相關機器,使指認室與各該法庭之電視螢幕分別顯示單一、分割或近距離畫面,並顯現被告、被害人之神情或現場反應等不同主體畫面。法檯上之液晶螢幕雖係置於法官、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面前,惟可透過設定使被告與辯護人方無法看見該螢幕內之內容,以保護被害人或證人之身分與安全。

調查完畢後,被害人及陪同人員係由指認室經本院法官通道離開,被告則由各該法庭大門直接退出。 (四)實施成效

法官透過雙向指認系統將被害人與被告、被告律師隔離訊問,既能達到對質之目的,復可避免造成被害人之二度傷害,使被害人能勇於面對司法。此外被害人及證人在較隱密之場所及溫馨、緩和之氣氛中陳述事實,尤有助於協助法官順利調查犯罪及發現真實,並保障證人及被害人之身分與安全。

以下為本院雙向指認系統相關設備之照片

1.審判長得透過法庭內之指認系統及分割選台器,設定想要觀看之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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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判長得透過聲音變聲系統,改變證人之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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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隔離指認訊問室光線溫暖、擺設溫馨,並可透過螢幕及兩旁之隔離窗戶指認在庭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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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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