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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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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111年度聲字第362號被告戴寧聲明異議案之裁定結果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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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背景

        被告戴寧為嘉義市議會議員,因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移審至本院後,經受命法官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不服向本院聲明異議,所持理由略以:(1)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於嘉義市議會會期期間,法院羈押被告前,應先徵詢議會同意,卻漏未徵詢。(2)原裁定僅以「其他證人證述及卷內證人銀行帳戶明細等」理由,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已經違背無罪推定原則。(3)原裁定並未具體說明被告否認犯行與串證之虞的實質關聯性,逕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變造、偽造證據之虞。(4)本案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之對象均已明確記載於起訴書,而所有證人更已具结作證,顯無串證可能,爰請求撤銷原處分,改諭知具保處分等語。

貳:裁定結果

一、主文:

    聲請駁回。

二、理由摘要:

(1)被告於會期前已依法遭受逮捕、羈押,自仍應受司法權之拘束,與地方制度法第51條所定對議員「人身不逮捕特權」並不相牴觸。

(2)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有相關證人證述,及相關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等文書證據,被告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3)對照本案之偵查進程,部分證人於偵查中、後期始詳實供述被告涉案情節,並敘及何以偵查之初未坦白陳述之心境等情,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部分證人之虞。被告迄今仍否認犯行,本案證人多與被告有密切的親誼關係,在審判程序中,被告仍有繼續勾串證人的高度可能。

(4)被告涉案情節甚深、犯案期間甚長,被告身為民意代表,本應恪守職責,卻涉犯本案,對國家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輕,權衡後認被告確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

(本裁定不得抗告)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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