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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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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高分院與嘉義地院合辦轄區一、二審法官審判經驗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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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場臺南高分院蔡法官川富、蔡庭長廷宜、黃院長瑞華、本院胡院長文傑合影(右起)

去(111)年底臺南高分院舉辦轄區一、二審首長業務交流座談時,與會多位院長及庭長均表示,每年舉辦之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相當程度達成事實審統一法律見解的效果,現今已成為司法實務界年度重要盛事,但有感於該一年一度的凝聚共識機會,相對司法案件的快速增長,往往有緩不濟急之感,故倡議倘若轄區一、二審法官能定期舉辦類似的交流研討,在一審法官方面,可獲得來自上訴審的裁判觀點,反之面對一審法律見解的挑戰,二審法官亦能隨時自我審視,以良性互動促成群體進步。在此緣起下,嘉義地院先後於112年5月19日及6月9日,分別邀請臺南高分院刑事庭蔡廷宜庭長、蔡川富法官及民事庭吳上康庭長,蒞院舉辦審判經驗交流,以期提升審判品質。

刑事場部分先由蔡廷宜庭長針對詐欺犯罪集團法律適用之相關問題,進行有體系的分析說明,並就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確認上訴範圍所衍生一部上訴、針對量刑或沒收上訴,以及準備程序、審理程序筆錄應如何記載等問題,逐一整理近年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予以剖析詳述;緊接著蔡川富法官則彙整過去一年本院經二審撤銷之刑事判決,引用最高法院法律見解一一細說判決何以會遭到撤銷,更由自身辦案經驗切入,提供如何認定事實之要領與方法,另也就如何妥適結案,清晰簡明製作裁判書,傳授己身經驗,期許同仁善用做事方法,節省工作時間。

民事場部分則由吳上康庭長針對非城市地方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的計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法律性質、塗銷或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訴之聲明如何記載、附帶民事訴訟之移送處理等實務重要議題,區分成14個子題說明。尤其針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常見受僱人因車禍受傷無法工作,但雇主仍繼續支付工資之案例,肇事者每以受僱人無薪資損害為由抗辯毋庸賠償,就此法律爭議,吳庭長先從所得喪失說與勞動能力喪失說之學說看法切入,詳予解析各說之內容,並指出最高法院就此一問題,見解仍屬分歧,但學說多傾向勞動能力喪失說,譬如詹森林大法官引用德國學說見解,認為損害之概念,不應侷限於以差額說為基礎之「自然意義損害概念」,而應以「規範意義損害概念」補充之,故在具體個案中,應兼採規範意義損害概念之精髓,充分發揮損害賠償填補被害人損害之功能,吳庭長同時說明實務判決亦有肯認勞動能力喪失本身即屬損害之概念者,例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11號民事判決等。

最後主持人黃瑞華院長、胡文傑院長均期許透過此類一、二審法官之經驗交流,能讓一審法官更清楚上級審法官切入案件之視角,如何掌握案情輪廓,以及認定事實暨處理法律爭議所用理論,俾能更精確掌握法律意旨,迅速達成定分止爭的目標。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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