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111年度訴字第238、419號詐領助理補助費案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壹、主文:

一、被告戴寧(一)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5年。(二)又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5年。(三)又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

二、上述3罪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

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31萬8750元沒收。

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被告戴寧於民國99年3月1日至111年12月24日擔任嘉義市議會第8屆至第10屆議員,明知其於101年6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101年6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102年6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期間各未實際聘用陳○己、郭○伶、邱○霖擔任公費助理,竟利用擔任嘉義市議會議員之身分及機會,透過溫○英找來陳○己及經由郭○誥找來郭○伶、邱○霖,掛名擔任人頭公費助理,其中陳○己自行保管受薪帳戶存摺、提款卡等資料,郭○伶、邱○霖則均將受薪帳戶之存摺與提款卡等資料輾轉交予被告保管使用,而後被告再出具公費助理名冊等不實文書,向嘉義市議會申請助理補助費用,致使嘉義市議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被告聘用陳○己、郭○伶、邱○霖為公費助理等不實事項,按月登載於「補助議員助理費」員工薪資清冊及議員助理春節慰勞金清冊,並先後將每月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如數撥入陳○己、郭○伶、邱○霖名下受薪帳戶,俟前揭補助費入帳後,被告再提領使用郭○伶、邱○霖名下受薪帳戶內之薪資,或由陳○己提領名下受薪帳戶內薪資款項交由溫○英轉交被告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嘉義市議會對於市議員遴用助理補助費用管理、核銷之正確性。

二、被告即以上開方式向嘉義市議會詐取以陳○己、郭○伶、邱○霖為公費助理之補助費,扣除陳○己拿取繳交所得稅額2萬8千元後,其犯罪所得共計431萬8750元。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被告自述未實際交辦工作予陳○己、郭○伶、邱○霖,對照證人陳○己、郭○伶、邱○霖、溫○英、郭○誥等人之證詞,可知陳○己、郭○伶、邱○霖均僅係形式掛名之公費助理,其等均未實際擔任被告助理並從事助理職務。

二、被告在申報陳○己、郭○伶、邱○霖為公費助理之名冊上均有親自簽名,且有筆跡鑑定,當知悉陳○己、郭○伶、邱○霖均為掛名公費助理。

三、證人陳○己、郭○伶、邱○霖、溫○英、郭○誥等人所為之證詞,均直指被告實際支配郭○伶等人受薪帳戶內之助理薪資款項。

四、郭○伶受薪帳戶內之助理薪資部分轉帳到被告個人持用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部分被用以繳交被告之勞健保等費用。

五、邱○霖受薪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資料,確係在被告所使用之自用小客車上遭檢調查扣,且該帳戶內之助理薪資部分被用以繳交被告勞健保等費用。

肆、量刑理由:

被告於本案發生時擔任嘉義市議會議員,應體會國家補助議員公費助理之用意,竟以人頭助理之方式詐領議會發放之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罔顧選民所託,顯不可取,犯後未能坦然面對己身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又擔任各屆議員期間詐領財物行為之時間非短,詐領之金額非少,犯罪情節非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伍、無罪及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曾○瑄確有實質從事被告助理工作,本可申領助理薪資,其將議會撥入其受薪帳戶內之助理薪資交予被告使用,僅係其私人財產之運用,並無不法。

二、王○茗所為不利被告之證詞,僅單一指述,無其他適當補強證據予以補強。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