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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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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642號羅智敏、羅嘉恩、羅大禧、羅澤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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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嘉院傑民嘉丁110年度嘉簡字第6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642號變價分割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羅智敏即羅澤麗之繼承人、被告羅嘉恩即羅澤麗之繼承人、被告羅大禧即羅澤麗之繼承人、被告羅澤造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羅智敏、羅嘉恩、羅大禧應就被繼承人羅澤麗所
     遺坐落嘉義縣民雄鄉頂寮段59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
     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民雄鄉頂寮段597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欄位分配。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位負擔。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羅澤麗之繼承人即羅智敏、羅嘉恩、羅大禧
公同共有4分之1
 
連帶4分之1
 
2
羅澤次
4分之1
4分之1
3
羅澤造
4分之1
4分之1
4
劉邦允
4分之1
4分之1
  • 發布日期:111-05-23
  • 更新日期:111-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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