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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642號羅智敏、羅嘉恩、羅大禧、羅澤造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嘉院傑民嘉丁110年度嘉簡字第6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642號變價分割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羅智敏即羅澤麗之繼承人、被告羅嘉恩即羅澤麗之繼承人、被告羅大禧即羅澤麗之繼承人、被告羅澤造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羅智敏、羅嘉恩、羅大禧應就被繼承人羅澤麗所
遺坐落嘉義縣民雄鄉頂寮段59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
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民雄鄉頂寮段597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欄位分配。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位負擔。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 發布日期:111-05-23
- 更新日期:111-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