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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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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3號王麗川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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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親111年度婚字第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麗川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婚字第33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麗川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郁萍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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